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“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、租赁、入股,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、同权同价”,土地制度改革全面提速。有些人据此错误认为,小产权房或将合法化。小产权房由此出现了高热不退现象。
面对这一形势,国土资源部、住建部两部门于去年11月23日紧急下发通知,叫停在建、在售小产权房,还派出了督查组,要求坚决拆除一批小产权房,坚决查处一批典型案例。
各地正在密集部署和实施对于小产权房的清查工作。
那么小产权房将何去何从?从近期相关部门和各地的表态、举措中,我们已能看清小产权房处理的大致方针:对于增量,必须严格执法,严厉打击,遏制其蔓延之势;对于存量,则是摸清底数、确立原则、分类处理,以求逐步平稳化解。
国家政策要求 从严治理小产权房 小产权地位尴尬
销售却并未遇冷
“小产权房”并非法律概念,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,把国家不发产权证的房产叫“小产权房”,把国家发产权证的叫“大产权房”。
大、小产权房的争议不在房屋所有权,而是土地使用权。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,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,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,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,亦称“乡产权房”。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,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。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。
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政策,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、农民住宅或“小产权房”;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用、占用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。此外,小产权房也与国家严格保护工地的政策相违背。因此,小产权房实质上属于违规建筑。国土资源部、住建部曾发文《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、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》要求小产权交易,严格排查治理全国小产权房状况。
我市也在全市范围内下发通知指出,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,切实加强监管,对在建、销售“小产权房”行为坚决叫停。对不按程序报批、不按规划建设,私占、乱占耕地建设住房的要依法严肃查处;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坚决予以拆除。对违规为“小产权房”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,发放施工、销售许可证,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,也要严肃处理;对监管不力、失职渎职的要严厉问责,对违法乱纪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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